(2015)南刑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贵清贪污、挪用公款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贵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318号罪犯李贵清,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建阳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建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作出(2009)潭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贵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十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30日作出(2010)南刑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昌林,执行机关代表周雄才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贵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贵清在考核期内,曾于2014年5月因开帐消费超额被扣1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2011、2012年度分别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0年5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获达标分3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31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贵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21日至2015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人民陪审员 潘 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