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中商终字第0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苗虎与昆山文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退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文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苗虎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商终字第01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文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民营中路28号2幢。法定代表人裴丰昌,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厚兵,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虎。委托代理人XX。上诉人昆山文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苗虎退伙纠纷一案,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商初字第1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昆山文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昆山文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山文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为1750元,由上诉人昆山文景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秋荣审 判 员 孙晓蕾代理审判员 李 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汤烨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