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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曹克礼与河北保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五运输分公司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克礼,河北保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五运输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保字第18-1号申请人曹克礼。被申请人河北保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五运输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裕华东路1199号。申请人曹克礼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河北保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五运输分公司所有的冀F×××××号中型普通客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现金13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河北保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五运输分公司所有的冀F×××××号中型普通客车依法扣押于徐水县警安停车场,由警安停车场负责保管,扣押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