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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罗峥与李军、杨继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峥,李军,杨继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124号原告:罗峥,城镇居民,待业。委托代理人:赵月娜,职工。被告:李军,农民。被告:杨继��,教师,系被告李军妻子。原告罗峥与被告李军、杨继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军、杨继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峥诉称,2010年1月15日被告李军因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70,000元,当日被告李军为原告书写了借据。后经原告及中间人刘洪涛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因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被告李军、杨继娜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罗峥与被告李军系同学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1月15日,被告李军以做生意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罗峥借款70,0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罗峥出��借据,有中间人刘洪涛在场。该借据载明:“于2010年1月15日李军做生意需用资金柒万元整,所以向罗峥借款柒万元,特此证明,证明人刘洪涛,借款人李军”。该款二被告至今未偿还。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李军、杨继娜位于安新县安新镇东大街防疫站宿舍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0××18)。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借据、二被告户籍证明信以及安新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罗峥提交的被告李军为其出具的借据证实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对被告李军欠原告罗峥借款7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笔债务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主张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70,000元,本院予以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军、杨继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罗峥借款人民币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720元由被告李军、杨继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