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崔现付与赵峰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现付,赵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57号申请执行人崔现付,居民。被执行人赵峰,居民。申请执行人崔现付与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2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峰的存款15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