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刑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田刑初字第00200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1960年7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2014年12月10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春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非法行医罪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田家庵区田东金源星河小区2-1-101室擅自开设行医场所,长期从事非法诊疗活动,淮南市田家庵区卫生局曾分别于2010年6月7日、2013年6月18日两次对其无证非法行医行为予以行政处罚,2014年11月19日田家庵区卫生局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医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仍在继续从事非法诊疗活动。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及清单,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案件调查报告,淮南市卫生局出具的李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证明,淮南市田家庵区卫生局淮田卫罚字(2010)1014号、(2013)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田家庵区卫生局卫医缔字(2014)第047号取缔决定书,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进行诊疗活动,被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二次行政处罚后,仍然继续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克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