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深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深民初字第22号原告:胡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胡某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查鹏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邬丹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