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佛山市新明珠卫浴有限公司与肖长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新明珠卫浴有限公司,肖长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178-1号原告(被告)佛山市新明珠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60200212634。法定代表人叶永楷。委托代理人区兴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彭海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系公司职员。被告(原告)肖长进,男,汉族,住贵州省福泉市,公民身份号码:×××3832。委托代理人王祖芳,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新明珠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明珠公司)与肖长进互为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两案,本院分别于2014年11月21日及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决定并案审理,依法由审判员汤丽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因案情需要,需转为普通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汤丽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小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