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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执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罪犯李志强减刑刑事裁定书(2)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719号罪犯李志强,男,1988年9月24日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市人,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东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志强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2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322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李志强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05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7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即2007年3月15日17时,伙同他人在通化市东昌区将徐鹏叫住无辜寻衅滋事,吴泽、黄子桉上前殴打徐鹏,黄子桉、李志强、孟天龙、王鹏、艾立鹏持刀追砍徐鹏,造成徐鹏外伤失血性休克,属重伤。2007年3月13日李志强受“军哥”指使让其教训两个人,李志强纠集黄子校、孟天龙、艾立鹏、王鹏、安峻铖到通化市东昌区新站街附近分别持铁链、刀具对李学忠、高长建、于会军殴打,造成李学忠后背部、后腰部刨口55.7厘米,属轻伤。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三监区参加劳动岗位打黑胶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57.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李志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剩余刑期不足一年,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志强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5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孙 宁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