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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立梅与廊坊银隆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廊坊市银隆行文化商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梅,廊坊银隆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廊坊市银隆行文化商城有限公司,廊坊市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云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380号原告王立梅,女,1962年5月27日出生,住廊坊市广阳区。被告廊坊银隆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爱民道38号。法定代表人王云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廊坊市银隆行文化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永兴路3号爱民西道地道桥西北角38号。法定代表人王云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廊坊市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爱民道38号。法定代表人王云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云清,女,1956年4月24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梅与被告廊坊银隆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廊坊市银隆行文化商城有限公司、廊坊市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廊坊银隆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廊坊市银隆行文化商城有限公司、廊坊市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云清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马杰英名下的坐落于廊坊市尚都公馆3号楼1-102室的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廊坊银隆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廊坊市银隆行文化商城有限公司、廊坊市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云清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晓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月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