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泾执字第006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申请执行万明宏、泾县昌永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万明宏,泾县昌永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泾执字第00635-1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被执行人:万明宏,男。被执行人:泾县昌永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万明宏、泾县昌永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泾民二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泾县昌永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并依法进行冻结。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泾县昌永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存款xxxx元的冻结。二、扣划泾县昌永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xx银行泾县支行xxxx账户的存款xxxx元。三、扣划泾县昌永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在安徽xxxx银行xxxx账户存款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山中审判员 秦建宏审判员 徐光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珀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