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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县法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郑三毛与唐胜贤、张友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三毛,唐胜贤,张友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株县法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郑三毛。被执行人唐胜贤。被执行人张友庚。申请执行人郑三毛与被执行人唐胜贤、张友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3)株县法民一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4年9月9日由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株县法执字第1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李 科审判员  喻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曾旭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