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洪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唐某诉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凌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249号原告唐某,男。委托代理人黄力,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洪雅县洪川镇北街36号。法定代表人李志军,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苏群英,四川上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军,四川上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凌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人凌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王雪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