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罗金鸿与施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金鸿,施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422号原告:罗金鸿。委托代理人:刘亦鹏、徐永明,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金鸿诉被告施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金鸿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 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蔡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