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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罗金鸿与施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金鸿,施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422号原告:罗金鸿。委托代理人:刘亦鹏、徐永明,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金鸿诉被告施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金鸿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 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蔡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