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法执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保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向正强、谢庆蓉、石宗武、孟祥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正强,谢庆蓉,石宗武,孟祥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法执字第102-1号申请执行人保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许信,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小春,该社风险控制部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宿发波,该社营业部主任。被执行人向正强,男。被执行人谢庆蓉,女。被执行人石宗武,男。被执行人孟祥顺,男。申请执行人保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保靖信用联社”)与被执行人向正强、谢庆蓉、石宗武、孟祥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四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保靖信用联社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保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友军审判员 向兴国审判员 龙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向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