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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关于唐凤明与姜智勇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112 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凤明,姜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唐凤明。被执行人姜智勇。关于唐凤明与姜智勇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此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新审 判 员  朱立军代理审判员  李玉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