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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开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德州华泰热电燃料有限公司与德州万川玻璃深加工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华泰热电燃料有限公司,德州万川玻璃深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35号原告德州华泰热电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红都路(万川玻璃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杨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忠军,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系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亚骏,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系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德州万川玻璃深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小辛庄路。法定代表人庞立庄,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德开民初字第3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德州华泰热电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万川玻璃深加工有限公司达成调解,该案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德州万川玻璃深加工有限公司62万元财产的查封。审判长  田洪军审判员  范 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吕帅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