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095号原告:余某某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才宇,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光瑜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才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余某某诉称:余某某和王某某为大学同学,读书期间产生恋爱关系,2013年2月21日登记结婚。夫妻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婚后王某某长年在外地工作,夫妻聚少离多,严重影响了夫妻关系,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余某某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余某某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2份,证明余某某与王某某的合法婚姻关系。王某某当庭辩称:一、余某某与王某某系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基础好,现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王某某坚决不同意离婚。王某某与余某某原系大学同学,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后即在校外租房同居生活,王某某先后五次被余某某所逼堕胎,身体受到很大摧残。二、如法院判决离婚,王某某要求余某某兑现承诺,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返还购房款25万元;平分拆迁补偿房屋1套。王某某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王某某的身份情况;2、B超诊断报告单4份、宣城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宣城中心医院门诊病历,证明余某某与王某某婚前、婚后感情很好,王某某共五次怀孕并终止妊娠,造成身体和精神极大伤害;3、保证书,证明余某某承诺如果离婚,自愿赔偿王某某精神损失费10万元;4、证人证言,证明①余某某与王某某感情很好,王某某五次终止妊娠,对身体造成很大伤害;②夫妻婚前在宣城市购买房屋1套,价格50万元,王某某投资25万元;③夫妻婚后获得在宣城市拆迁补偿房屋1套,面积110多平方米,价值60万元。经当庭举证、质证,王某某对余某某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余某某对王某某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无异议,但宣城市人民医院、宣城中心医院的病历均是王某某同一次怀孕所做的检查;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余某某当时不能确认王某某所怀的胎儿是自己的孩子;对证据4,王某某婚前没有出资25万元和余某某共同购买房产,房产首付13.5万元是余某某母亲出资的,余款按揭20年,拆迁补偿房屋是余某某父母住的,与余某某和王某某无关。本院对余某某提供的证据因王某某无异议,予以认定。对王某某提供的证据1、2、3予以认定;对证据4的证明目的①予以认定,对其他不予认定。根据以上认证,结合当事人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06年9月份,余某某和王某某同时就读于安徽安广电脑培训学院。2007年元旦,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后在校外租房同居生活。2013年2月21日,两人在宣城市宣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尚可,未曾生育子女。2011年上半年即在两人同居生活期间,以余某某名义在宣城市开发区购买香江金郡某栋某室房屋1套,余某某称由其一人出资,王某某称由自己出资25万元,但均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无其他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另查明:王某某在与余某某同居期间曾4次因怀孕而终止妊娠,于2013年2月21日前再次怀孕,2013年2月23日,王某某在宣城中心医院再次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产生分歧,导致夫妻关系不睦。本院认为:余某某与王某某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婚后夫妻仅因琐事产生矛盾,但余某某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其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光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钟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