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执恢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陕西天地行律师事务所与张友春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天地行律师事务所,张友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中执恢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地行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周雪原,主任。被执行人张友春,男,汉族。陕西天地行律师事务所与张友春代理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陕民一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天地行律师事务所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09年12月1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4年5月9日陕西天地行律师事务所和张友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民一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卫宁审 判 员 项 欣代理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宝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