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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杨仁祖与陆云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仁祖,陆云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017号原告杨仁祖。委托代理人张泳寿,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云龙。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春潮中路18-2。负责人张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仁祖与被告陆云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仁祖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仁祖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仁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已由杨仁祖预交),由杨仁祖负担。审 判 员  严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法官助理  浦小芳书 记 员  孙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