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中法立仲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福建省融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田六云、刘晓玲、刘彪、刘启素、杨兰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省融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田六云,刘晓玲,刘彪,刘启素,杨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中法立仲字第4号申请人福建省融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城永昌路西云综合楼*座201。法定代表人郭炳忠。委托代理人王建喜,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田六云,女,土家族,1969年10月出生,住址湖北省来凤县。被申请人刘晓玲,女,汉族,1992年7月出生,住址湖北省来凤县。被申请人刘彪,男,汉族,1994年11月出生,住址湖北省来凤县。被申请人刘启素,男,汉族,1933年8月出生,住址湖北省来凤县。被申请人杨兰英,女,汉族,1944年6月出生,住址湖北省来凤县。五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谭笔铭,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福建省融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田六云、刘晓玲、刘彪、刘启素、杨兰英劳动争议一案,汕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汕劳人仲案字(2013)128号裁决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申请人福建省融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一、汕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汕劳人仲案字(2013)128号仲裁裁决,该裁决认定事实错误。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十三条关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工伤的除外”可知,对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关于确认其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应不予支持。本案发生在座谈会纪要生效实施后,应该适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刘龙银是吴燕辉招用的劳动者,不应认定申请人与刘龙银存在劳动关系。二、汕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汕劳人仲案字(2013)128号仲裁裁决认定刘龙银因工死亡错误,刘龙银受伤时间并非工作时间,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实际施工人吴燕辉以及刘龙银工友们的证言,2012年10月21日当天就没有上班,2012年10月22日是刘龙银的请假时间,而非工作时间,刘龙银在此时间所受的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另外,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与刘龙银存在劳动关系错误,申请人不服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汕中法行终字第22号判决,已提出再审申请。三、汕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刘龙银的亲属没有经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的前提下,直接裁决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刘启素、杨兰英供养抚恤金,明显超越法定职权。请求依法撤销汕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汕劳人仲案字(2013)128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田六云、刘晓玲、刘彪、刘启素、杨兰英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五被申请人根据《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仲裁,该决定书由(2013)汕中法行终字第22号行政判决书予以确认。因本院已对再审申请人福建省融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2013)汕中法行终字第22号行政判决一案启动再审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纯审判员 刘明才审判员 陈少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蔡肖珉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