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葫执恢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2009)葫未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杨本飞赔偿义务执行完毕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葫执恢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景一玮。委托代理人:李素英,女,汉族,1967年5月12日出生,系景一玮母亲。被执行人:杨本飞。申请执行人依据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葫未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本飞。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杨本飞一次性再赔偿景一玮人民币叁万元整,不再承担其他连带责任。景一玮放弃对杨本飞的本院另外刑事案件的赔偿要求(或再审请求)。2、杨本飞不再承担景一玮今后再发生的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任何费用。3、本协议签订后,赔偿款一次付清。4、本协议共三份,当事人及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保存。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葫未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杨本飞赔偿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晓勇审判员 罗东华审判员 彭建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才跃东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