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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一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周备备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备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一初字第43号原告周备备,男。委托代理人单小坡,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郑善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斌,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周备备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备备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备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备备撤回起诉。本案反诉受理费1798元,减半收取899元,由原告周备备承担。审 判 长  卫艳霞审 判 员  王张洋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曹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