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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中民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健与被上诉人关士滨、原审被告黑龙江国脉电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健,关士滨,黑龙江国脉电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民终字第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健,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庄建福,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士滨,男,满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尚玉为,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黑龙江国脉电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广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国峰,该公司黑河区域运营经理。上诉人张健因与被上诉人关士滨、原审被告黑龙江国脉电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4)爱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健及其委托代理人庄建福,被上诉人关士滨及其委托代理人尚玉为,原审被告黑龙江国脉电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国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4)爱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二、发回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金宇审 判 员  闫海龙代理审判员  张可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仇长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