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山执异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案外人王春平与申请执行人杨黎军、被执行人李景武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黎军,李景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山执异字第8号PAGE案外人王春平,女,1964年4月2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杨黎军,男,197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山西省乡宁县。被执行人李景武,男,1964年5月1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黎军与李景武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春平对本院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4)白山执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依法审查过程中,案外人王春平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异议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王春平提出的撤回其异议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王春平提出的撤回其异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强审判员  刘延民审判员  陈凤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范凌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