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鲍子强与鲍光伟、郭美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子强,鲍光伟,郭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鲍子强,汉族,永兴县人。被执行人:鲍光伟,汉族,永兴县人。被执行人:郭美英,汉族,永兴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笫1410号民事调解书及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笫141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鲍光伟、郭美英在限期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兑现完毕。现查明被执行人郭美英在华融湘江银行永兴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美英在华融湘江银行永兴县支行的存款9520.00元至永兴县人民法院案件兑现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琳审判员 曹 钦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郑东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