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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二终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王葱珍、西安市灞桥区育才木器加工厂与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赵西村村民委员会、苏顺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终字第00883号上诉人王葱珍。委托代理人陈安军,西安市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赵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荣佰良,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增良,西安市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苏顺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灞桥区育才木器加工厂,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赵西村。法定代表人毛志胜,该加工厂厂长。原审第三人王利峰。原审第三人荣光宏。上诉人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赵西村村民委员会、王葱珍、苏顺利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灞桥区育才木器加工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03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032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焦海林代理审判员  朱利安代理审判员  李美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常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