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虞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朱自立、赵志轩、王坤、赵清瑞、赵浩东、赵赛与李铁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自立,赵志轩,王坤,赵清瑞,赵浩东,赵赛,李铁良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虞民初字第398号原告朱自立,男,汉族,1969年3月13日出生,住虞城县。原告赵志轩,男,汉族,1941年7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王坤,男,汉族,1994年6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赵清瑞,男,汉族,1975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赵浩东,男,汉族,1997年11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赵赛,男,汉族,1997年11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六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红艳,虞城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铁良,男,汉族,1972年9月20日出生,住虞城县。原告朱自立、赵志轩、王坤、赵清瑞、赵浩东、赵赛诉被告李铁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自立、赵志轩、王坤、赵清瑞、赵浩东、赵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计162元,由六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学勤审 判 员 苗 雨人民陪审员 李东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