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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楚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彭安国诉翟现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安国,翟现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楚民初字第18号原告彭安国,男,1975年12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宗和平,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现军,男,1971年1月20日生,汉族。原告彭安国与被告翟现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原告彭安国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安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安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彭安国负担。审判员 申 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