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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桂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028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桂凯,无职业。2011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5)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桂凯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海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桂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桂凯在本市江岸区台北路和美社区院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朱某贩卖塑料袋包装白色晶体粉末1包,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塑料袋包装白色晶体粉末1包为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氯胺酮(俗称“K粉”),重1.40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桂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检测笔录;武汉市公安局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武公禁毒技检字(2014)第JD2481号毒品检验鉴定书;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桂凯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桂凯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桂凯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桂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桂凯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桂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马  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杜高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