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维华与被执行人青岛福鸿蔬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执结裁定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华,青岛福鸿蔬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王维华,女。被执行人青岛福鸿蔬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保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维华与被执行人青岛福鸿蔬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终字第1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同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世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