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刑终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力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终字第381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力,男,1975年2月2日;2006年9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后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08年7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6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羁押,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力犯盗窃罪一案,于二О一五年一月九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013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张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力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力撤回上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013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大庆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吴炎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夏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