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行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振清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振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廊行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振清。上诉人王振清因诉李沛然违法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4)固行初不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振清诉李沛然违法,要求李沛然赔偿一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石审 判 员 金占永代理审判员 王海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陆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