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张得忠与陈发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得忠,陈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张得忠,男。被执行人陈发强,男。申请执行人张得忠与被执行人陈发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景民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得忠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发强给付赔偿款20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发强应履行20000元的赔偿款已经全部履行并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人民法院(2015)景执字第7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晓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铭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