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立民终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金豆豆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会杰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金豆豆业有限公司,郭会杰,高旭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豆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高旭杰,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会杰,男,汉族,1979年2月9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市。原审被告高旭杰,女,汉族,1975年6月8日生,住郑州市。上诉人河南金豆豆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3388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中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为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1号楼1单元7层,并非营业执照上的登记注册地,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落款为郑州市金水区,因此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郭凤彩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闫沛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