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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97-1号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宋某,男,1981年3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被执行人徐某某,女,1960年12月28日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执行宋某诉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7,575.00元已经给付申请人,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宾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张万库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