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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刑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帕维尔.帕斯帝耶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帕维尔·帕斯帝耶,帕维尔·帕斯帝耶夫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559号罪犯帕维尔·帕斯帝耶夫,男,俄罗斯国籍,1971年7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7日作出(2006)德刑初字第4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帕维尔·帕斯帝耶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以(2008)黑刑执字第106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根据该犯减刑后的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提出,罪犯帕维尔·帕斯帝耶夫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建议对罪犯帕维尔·帕斯帝耶夫予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帕维尔·帕斯帝耶夫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一致。该犯财产刑尚未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帕维尔·帕斯帝耶夫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帕维尔·帕斯帝耶夫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财产刑执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帕维尔·帕斯帝耶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7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军审判员  裴雅莉审判员  刘淑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姜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