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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大连太阳鹰服装有限公司与李秀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太阳鹰服装有限公司,李秀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太阳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皮口镇。法定代表人于海洋,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秀柏,无业。申请执行人大连太阳鹰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秀柏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普兰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普劳人仲裁字(2014)19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大连太阳鹰服装有限公司撤销对被执行人李秀柏的执行申请;二、普兰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普劳人仲裁字(2014)192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成科审判员  李 新审判员  赵山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