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黄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杨兵盗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58号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兵,男,1984年5月13日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黄执字第58-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月23日依法委托本院对外委托办公室变卖被执行人杨兵的车牌号为贵××长安牌白色面包车一辆。(该车现存放在本院车库内)。2015年1月23日我院外委办依法组织变卖,在变卖会中,王某某以15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长安牌白色面包车(车牌号为贵××、无行车证、无购车发票、无机动车登记证书、无车钥匙)一辆,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某某所有。该车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王某某,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某某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灵芝审 判 员  孙郅坪代理审判员  杨海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瞿运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