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刑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新节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新节
案由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刑执字第429号罪犯李新节,男,196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专科毕业,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江海法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新节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江中法刑一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17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李新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李新节获得嘉奖9次;2014年10月获得表扬。罪犯缴纳罚金人民币3400元,已部分履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新节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新节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小萍审判员 谭 荣审判员 吴健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韩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