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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忠琼与眭平、吴洪秀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李忠琼,女,生于1971年9月17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居民,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眭平,男,生于1969年11月13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吴洪秀,女,生于1972年12月8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执行李忠琼与被执行人眭平、吴洪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书,向协助执行人夏胜金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夏胜金协助执行,但协助执行人夏胜金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协助执行人夏胜金在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昌分社88070110001020380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予以冻结,如该账户余额不足,则只进不出,冻足为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黄证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薛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