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民初字第02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安徽省灵璧县冯庙镇政府与刘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初字第02669号原告:安徽省灵璧县冯庙镇人民政府。单位住所:灵璧县冯庙镇冯庙街。法定代表人:王建,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张广义,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新,男,1973年4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卓光礼,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灵璧县冯庙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刘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灵璧县冯庙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灵璧县冯庙镇人民政府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灵璧县冯庙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安徽省灵璧县冯庙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程仁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