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民一初字第03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章晋成诉陈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晋成,陈友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3914号原告:章晋成,男,住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陈友彬,男,住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晋成诉被告陈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晋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章晋成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晋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由原告章晋成负担。审 判 长 张娟梅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人民陪审员 陈益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