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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民一初字第03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章晋成诉陈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晋成,陈友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3914号原告:章晋成,男,住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陈友彬,男,住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晋成诉被告陈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晋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章晋成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晋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由原告章晋成负担。审 判 长  张娟梅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人民陪审员  陈益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