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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鞍岫民三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岫岩满族自治县供暖公司与李树勃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岫岩满族自治县供暖公司,李树勃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岫民三初字第260号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供暖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法定代表人:于守江,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树勃,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供暖公司诉被告李树勃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供暖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供暖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亚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蔡 乐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