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刑二初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孙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刑二初字第0016号公诉机关建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无业。被告人孙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建湖县看守所。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查玉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孙某伙同赵某某、蒋某某(均另案处理)及黄某(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采用顺手牵羊等手段,在建湖县经济开发区等地作盗窃案件3起,窃得电动自行车3辆,折合人民币共471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4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赵某某、蒋某某及黄某至建湖县经济开发区新区花苑7号楼41号车库门口,以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王某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所窃实物折合人民币2045元,后将该车销赃给蒋中祥(另案处理),得币150元。2.2014年4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赵某某、蒋某某及黄某至建湖县经济开发区一网情深网吧门口,以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江某小刀牌电动自行车一辆,所窃实物折合人民币1331元。3.2014年4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赵某某、蒋某某及黄某至建湖县家乐福超市门口,以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姜某乙腾羚牌电动自行车一辆,所窃实物折合人民币1341元,后将该车销赃给蒋中祥,得币150元。被告人孙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孙某的人员基本信息及照片,案底查询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案发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建湖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同案犯赵某某等人的刑事判决书,建湖县公安局出具的作案登记表,建湖县公安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建湖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被害人江某、姜某乙提供的购买收据等凭证,证人姜某甲、曹某、沈某的证言,同案关系人蒋中祥、赵某某、蒋某某、黄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单吉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珊珊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