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执行字第3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谢福兴与陈孙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谢福兴,陈孙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3676号申请执行人谢福兴,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孙胜,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谢福兴与被执行人陈孙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本案为系列执行案件之一。执行中,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被执行人陈孙胜所有的闽F×××××号车已被其它执行案件查封限制买卖过户。因被执行人陈孙胜现下落不明,无法寻找到其所有的闽F×××××号车。被执行人陈孙胜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莲东北路17号(莲东经济适用房D组团)1幢604室及3幢底层K3-8车库已被拍卖。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寻找到闽F×××××号车或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执行时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新执行字第36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寻找到闽F×××××号车或发现被执行人陈孙胜有财产可执行时,申请执行人谢福兴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廖 冰审判员 连 泳 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廖才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