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潮平法民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饶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浮滨信用社诉余德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浮滨信用社,余德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平法民二初字第2号原告:饶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浮滨信用社,住所地饶平县。负责人:黄松浩。委托代理人:余海松,广东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德顺,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饶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饶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浮滨信用社诉被告余德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饶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浮滨信用社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浮滨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5.14元,减半收取4603元。由被告余德顺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秀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润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