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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21-09-23

案件名称

王某、涂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73号原告王某,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涂某,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苏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彭雨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