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卫保社与被告翟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保社,翟爱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068号原告卫保社,男,汉族,农民。被告翟爱花,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卫保社诉被告翟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卫保社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保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保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卫保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申朝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肖海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