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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卫保社与被告翟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保社,翟爱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068号原告卫保社,男,汉族,农民。被告翟爱花,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卫保社诉被告翟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卫保社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保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保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卫保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申朝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肖海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