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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沛少民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孔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孔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少民初字第00036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永,沛县敬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某某,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孔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孔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欧阳红梅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人民陪审员 赵 秀 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唐  庆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